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7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1612 题目内容及评论
31612#
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
  • 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 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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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arren0055 发表于 2018-7-29 03:12
关于B项,《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尽管二审法院不受一审法院审理范围的限制,但是,本题中只有被告人乙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不能做不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故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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