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法 » 分科真题 » #32313 题目内容及评论
32313#
【2017年】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 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 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 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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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博哥 发表于 2022-5-12 12:09
法律知识
最新的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重大误解的特征
来源:找法网
2018-11-20 16:15
导读: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出现了重大误解,而且显失公平,那么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你知道最新的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吗?重大误解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重大误解一般是因为自己的误解过失而导致的合同订立,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一、重大误解认定标准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重大误解的特征

  关于重大误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界限,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认识的误解,这个错误的产生式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内心表达意思缺陷,双方产生的认识错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沟通、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内容的误解。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比如地域差距,中国的语言博大精深,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样,给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误解,不过,还有个限制条件,这个重大误解的内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3 # 蒙塔基钢蛋 发表于 2019-11-7 10:08
老伯误以为轨道交通是地铁线,也是据此方便条件购买,应该是重大误解吧
2 # chengzi123 发表于 2019-10-29 10:14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上述三个方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 loyoyo 发表于 2019-2-20 08:26
陈老伯如果了解实际情况后是不会答合同的,应是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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