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数不确定:
推选---协商---指定
人数确定:
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另行起诉...
推选---协商---指定
人数确定:
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另行起诉-----源于争议源源不断
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推选----自己上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在此诉讼中解决所有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得到同一法律结论,故人数必定确定,推选代表人如果不能成功,则只能自己参加。
普通的共同诉讼因为仅仅是人数众多,标的相同,仅仅是为了方便诉讼而提高效率,最后权利义务关系的关系可以因为自己处分意志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如果在代表人的推选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更有可能因为处分意志不同而作出不出裁判,不利于效率,故便分为多个诉讼。
人数确定: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另行起诉-----源于争议源源不断
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推选----自己上
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因为仅仅是人数众多,标的相同,仅仅是为了方便诉讼而提高效率,最后权利义务关系的关系可以因为自己处分意志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如果在代表人的推选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更有可能因为处分意志不同而作出不出裁判,不利于效率,故便分为多个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要进行合并审理的前提是审判机关和当事人的双重同意才能够合并,所以,推选不出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看作是在是否同意用共同诉讼来解决的障碍,故可能另行起诉。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数一定确定,所以,不存在人数不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那么,普通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是否达成推选共同代表人上的处理是不相同的。
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另行起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便只能自已参加。
对于人数不确定的只有普通共同诉讼,其代表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
1, 推选
2, 法院提出人选和当事人协商。
3, 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也就是说,法院若指定,必须经在起诉的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若不同意,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一人告众人,众人有连带责任,必要共同诉讼
人数确定: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另行起诉-----源于争议源源不断
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推选----自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