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长寿应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
- 土产公司应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
- 土产公司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土产公司不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没有该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被告的父亲健在,土产公司不能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参加诉讼。
其次,被告作为土产公司职工,是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享受到了该公司的照顾,因而该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监护人”。
再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本案中,这种利害关系显然不存在,因而土产公司不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