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 民诉与仲裁 » #5220 题目内容及评论
5220#
甲,系土产公司职工,因患精神病而长期病休在家,未婚,由其父赵长寿加以照料。后因赵长寿去外地工作,就不再照顾甲的日常生活,甲又跑回土产公司。此后,土产公司用甲的病休工资为他开支吃饭、穿衣的费用。甲由于无人监护,成天在外闲逛。1998年6月8日,丁原随同几位朋友在农贸市场购物,恰遇甲,遂出言戏弄并在甲身上捅了一拳,甲被激怒,拣起砖头向丁原面部扔去,造成了原前额破裂,并引起脑震荡。丁原住院治疗20天,共花医疗费1500元,因误工如发工资300元。丁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及第三人赔偿上述损失。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赵长寿应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
  • 土产公司应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
  • 土产公司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土产公司不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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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chaidouwen 发表于 2015-7-7 10:42
请问,不上班还有病休工资,现在中国有这样的单位么???
8 # 西政人在外 发表于 2014-8-1 11:30
这里很难讲没有利害关系吧。毕竟人跑回公司了,公司由于先行为有了一个看护义务,跟不作为犯罪相类似,民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的。
丁巴么罗 2013-3-18 18:46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
7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10 18:24
只有在没有该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
6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6 11:16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本案中,这种利害关系显然不存在,因而土产公司不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 丁巴么罗 发表于 2013-3-18 18:46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 # 丁巴么罗 发表于 2013-3-1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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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8 06:32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没有该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被告的父亲健在,土产公司不能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参加诉讼。

其次,被告作为土产公司职工,是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享受到了该公司的照顾,因而该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监护人”。

再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本案中,这种利害关系显然不存在,因而土产公司不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 xujin 发表于 2011-7-11 14:55
那就说土产公司不参加诉讼不就行了,还说不以第三人参加做什么啊,闹心...
1 # 清风翠竹 发表于 2011-6-20 22:57
怎么会没关系 他有可能判决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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