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错题给自己做记录。
民诉意见》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民诉意见》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新民诉法已经修改了,删除了之后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