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管辖法院是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不是居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更不是该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管辖法院是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不是居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更不是该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其实就是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管辖一般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无经常居住地也无住所地时,以居所为管辖地。由于失踪两年,故不存在经常居住地了。便只能以居所或住所地为管辖法院。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