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5734 题目内容及评论
5734#
孟甲是某公司员工,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1998年春节前后,孟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名人字画若干。孟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孟某无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孟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孟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法院判决认定,孟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年轻人,声称是孟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子系孟某下放时与当地一妇女的私生子。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在该案中,财产认领的公告期间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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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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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7:27
《民诉》第17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21 10:48
民诉法175条: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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