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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取得一张北京大同有限公司开出的可背书转让汇票,该票据承兑行是上海虹口区工商银行。甲到青岛出差时不慎将该汇票丢失,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后发出催告,公告期为70天。到第80天,仍无人申请权利,该法院于是判决除去原票据上的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
  • 甲应当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本案公示催告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
  • 本案中甲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 本案中法院不待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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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紫絮飞扬2 发表于 2015-6-15 23:14
根据新的民诉司法解释452条,C是对的
7 # sophielili 发表于 2014-9-15 11:43
票据的承兑行不是付款行,应该不是付款人。

6 # 懒猪做司考题 发表于 2014-5-7 22:08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5 06:53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特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诉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4 # mgal0618 发表于 2012-5-24 16:57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相关的民事诉讼督促程序也请一并掌握。
3 # rayxray 发表于 2011-1-4 21:41
公示催告不得少于60日
2 # icypeak 发表于 2010-7-7 23:42
承兑 承诺兑付
1 # whl03100101 发表于 2010-5-11 21:37
票据承兑行是付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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