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应当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本案公示催告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
- 本案中甲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 本案中法院不待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诉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民诉意见》第234条,审理公示催告案,可实行独任制,但宣告票据无效,应组成合议庭审理,相关的民事诉讼督促程序也请一并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