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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杨迪与中国公民徐英系夫妻。1998年3月,徐英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H市S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迪离婚。杨迪于1998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1998年5月8日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H市S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杨迪的该申请,并于1998年5月20日向杨迪送达了裁定书。杨迪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1998年6月18日就管辖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杨迪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杨迪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 杨迪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
  • 杨迪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
  • 杨迪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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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23 21:38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2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种裁定可以申诉。
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20 11:01
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种裁定可以申诉。
3 # mars8241 发表于 2013-7-24 22:32
这道题的陷阱好深!
2 # ee4412 发表于 2012-6-3 21:15
。”《民诉意见》第311条:“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 fran68 发表于 2011-2-22 18:07
民诉意见》第311条:“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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