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民待遇,内外相等
对等原则,外国若岐视我国,反报之。
非歧视原则在贸易关系中包含了三个层次的要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
这两个原则应该是wto的原则,应该不选
民诉的基本原则没写这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