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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如何提出申请?
  • 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申请
  • 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之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 由外国的外交机构向我国的外交部门提出申请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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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hzzxxwb 发表于 2017-6-24 19:36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20 10:48
外国判决:当事人直接提,或由法院提;
外国仲裁:当事人直接提。
8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30 11:25
lawerhero 2012年06月27日 05:45:59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
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7 05:45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司法协助的范围囊括着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二是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三是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四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法学界针对司法协助范围不同的实际状况,在理论上作了一个大概的分类:凡囊括以上五个方面内容的称为广义司法协助;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内容的称为狭义司法协助。狭义司法协助又称为一般司法协助。单独指四、五方面内容的,又称为特殊司法协助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7 05:33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内容之一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6 22:47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4 # znb311 发表于 2012-5-31 07:02
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申请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3 # xxj1117 发表于 2011-8-28 09:54
D项也是对的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7-5 09:56
民诉267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1 # caily111 发表于 2009-4-21 10:48
当事人需要向中级法院提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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