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当事人直接提。
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
司法协助的范围囊括着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二是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三是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四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法学界针对司法协助范围不同的实际状况,在理论上作了一个大概的分类:凡囊括以上五个方面内容的称为广义司法协助;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内容的称为狭义司法协助。狭义司法协助又称为一般司法协助。单独指四、五方面内容的,又称为特殊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