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包括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4)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第三人)有权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是否补正由法庭决定”。
(1)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包括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4)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第三人)有权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是否补正由法庭决定”。
(1)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包括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4)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第三人)有权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是否补正由法庭决定”。
A说的很清楚了 第三人只有申请补正的权利,是否补正由法院决定!
就像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你能说当事人有执行权?
(1)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包括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4)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第三人)有权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是否补正由法庭决定”。
(1)《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2)《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包括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4)《行诉解释》第9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第三人)有权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是否补正由法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