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颁布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来公布的
法律主席公布,法规总理公布,人大制定省法规主席团公布,其他人常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应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它的颁布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来公布的
法律主席公布,法规总理公布,人大制定省法规主席团公布,其他人常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应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它的颁布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来公布的
法律主席公布,法规总理公布,人大制定省法规主席团公布,其他人常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应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法律主席公布,法规总理公布,人大制定省法规主席团公布,其他人常公布。
法律主席公布,法规总理公布,人大制定省法规主席团公布,其他人常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