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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厂为扩大经营规模想新建一厂房,看中了市中心一块土地,想在那儿动工修建。恰巧附近一幢居民楼离那片土地很近,如果厂房修建起来,势必给居民楼中几十户居民的通风和采光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几十户居民联合起来,要求该工厂另择地址修建厂房,同时要求有关建设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不要批准工厂厂房修建。但有关部门认为待修建的厂房和居民楼之间距离适当,于是批准了修建申请,颁发了相关许可证。对于所有起诉的居民来说,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 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 他们是非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 他们应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 法院对他们的起诉应当一并审理
  
本题有 1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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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19 10:14
树熊 2014-5-9 09:04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
不错不错
18 # 18369903579 发表于 2015-5-4 09:59
关于C选项错误,是可以而不是应该。新行政诉讼法第28条关于诉讼代表人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一个或者几个代表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而非要亲自参加诉讼的,应该允许。
17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27 08:51
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普通共同诉讼
16 # 树熊 发表于 2014-5-9 09:04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

以上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15 # 树熊 发表于 2014-5-9 09:01
上一题解析:详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和这题不是冲突吗?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可以构成当事人遗漏,上了二审都可以因为遗漏人而发回重审。
14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5-7 16:12
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普通共同诉讼
13 # 三厂魏伟 发表于 2013-3-19 16:51
普通共同诉讼
12 # MroStupid 发表于 2012-8-5 12:48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前一种情形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后一种情形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即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并不必然导致法院的合并审理,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和有必要合并审理的,才能合并审理。
11 # 皮皮猴55 发表于 2012-6-22 20:32
这个是必要共同诉讼吗
10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6-20 16:51
1楼又在犯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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