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当事人的最长保护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不超过2年
- 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起诉期限的,当事人的最长保护期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年
-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当事人的最长保护期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5年
-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最长保护期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年,但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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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动产不超过5年,不动产不超过20年(不知道这事的,从这事发生时算)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动产不超过5年,不动产不超过20年(不知道这事的,从这事发生时算)
知一半: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全不知:(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知一半: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全不知:(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动产不超过5年,不动产不超过20年(不知道这事的,从这事发生时算)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动产不超过5年,不动产不超过20年(不知道这事的,从这事发生时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