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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8日,某市卫生局在一次卫生大检查中查处殷某经营的肉食店卫生不洁,并且出售变质食品,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7条的规定对殷某作出处罚决定:停业改进,并罚款5000元。但是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说明起诉权和履行期限。因此,殷某既未起诉也未履行,2003年12月15日,市卫生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市卫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否裁定准予执行
  • 应当予以执行,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才裁定不予执行
  • 应当予以执行,只要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都应裁定不予执行
  • 应当予以执行,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才裁定不予执行
  • 以上答案都不正确
  
本题有 2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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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藏雷纳电 发表于 2019-7-22 08:32
买死猪肉侵犯公共利益
20 # 藏雷纳电 发表于 2019-7-22 08:32
买死猪肉侵犯公共利益
19 # 藏雷纳电 发表于 2019-7-22 08:32
买死猪肉侵犯公共利益
18 # 藏雷纳电 发表于 2019-7-22 08:32
买死猪肉侵犯公共利益
17 # 藏雷纳电 发表于 2019-7-22 08:32
买死猪肉侵犯公共利益
16 # 藏雷纳电 发表于 2019-7-22 08:31
买死猪肉侵犯公共利益
15 # 藏雷纳电 发表于 2019-7-22 08:31
买死猪肉侵犯公共利益
14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1 17:14
D是对的
13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1 17:14
D是对的
12 # kbs5 发表于 2014-3-30 20:08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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