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不可以被剥夺,也无法剥夺的。因为这些自由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人的精神和认知领域,涉及人之成其为人的基本条件,无端地剥夺这些自由会堵塞人类通往真理的道路,构成对人类的伤害。正如密尔所言:“迫使一个意见不能自由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在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是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