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钱赔偿(主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行政机关、刑事司法机关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 害 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题问的是名誉权
看清楚了。是对名誉权。。
1.金钱赔偿(主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2.行政机关、刑事司法机关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 害 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答案为C
第三十条 【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救济方法】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十五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