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法 » #7384 题目内容及评论
7384#
2001年3月30日上午张某上到某公交车。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司机陆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张不仅不听反以陆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接连撞倒数人和正在行驶的汽车,造成损失几十万元,一人死亡。陆某的行为属于
  • 交通肇事罪
  • 陆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陆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题有 5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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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ununsyk 发表于 2020-3-23 16:54
这两人算不算共犯啊
54 # ununsyk 发表于 2020-3-23 16:54
这两人算不算共犯啊
53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17 23:00
本案中,陆某对张某进行还击的性质:第一,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在于不符合该罪主观要件的要求。从主观方面考查,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本案中,陆某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显属放任的性质,不符合过失的特征。
52 # tanhuang041008 发表于 2017-7-6 06:39
原来这是一道语文题 大家请看题目最后一句
51 # maoty 发表于 2015-8-22 17:47
张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50 # 大卫龙 发表于 2014-10-13 23:10
学习了!
49 # kitty_lu 发表于 2014-5-19 20:45
司机陆某若只是回身反击,并未置公车不顾,那么最多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其主观并无故意,且乘客张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此题中,陆某起身扭打,对结果是放任,主观为间接故意,应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张某的行为被隔断了因果关系,因为正常负责的司机是不可能弃车不顾的。。
48 # 东海郡王 发表于 2014-5-17 22:30
spirit999533 2010年10月04日 13:18:32
选B的理由:1。。。答案问陆某,所以答案确实是B

2。。。。D表...
47 # wagaa 发表于 2014-4-2 12:46
哈哈,傻逼题
11yueshiwo 2013年10月25日 11:09:57
原来这是一道语文题 大家请看题目最后一句
46 # wagaa 发表于 2014-4-2 12:46
哈哈,傻逼题
11yueshiwo 2013年10月25日 11:09:57
原来这是一道语文题 大家请看题目最后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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