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7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7723#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 有退赃、退赔表现的
  • 主动投案的
  •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本题有 2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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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0 08:12
24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6 10:20
[引用]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己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4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6 10:20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己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3 # 雨路云端 发表于 2014-8-5 17: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己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2 # lavendercsq 发表于 2014-2-27 09:28
这题的答案是97<最高法关于盗窃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但现在这个解释已经被废止了.2013年<最高人法关于盗窃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正,建议去除该题.
21 # energy_103 发表于 2013-11-17 10:10
就是知道这司法解释 我估计也要选abcd
20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5-30 16:22
全部退赃、退赔的;
19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12 06:0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全部退赃、退赔的;
主动投案的
18 # sd377345 发表于 2013-4-22 14:18
我只想说这么玩我们,除非是神,否则都被玩死
17 # 零下七度 发表于 2013-4-9 07:10
最难的就是这类题,司法解释太多了‘

16 # huanlinger 发表于 2012-8-13 18:5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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