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 刑法 » #7943 题目内容及评论
7943#
被告人吴某系某煤矿供销科长,月工资900余元,老婆在农村,两个孩子在身边上学,家境困难,经常申请补助。但一次吴某家被盗,破案后查明罪犯盗得其现金10万余元,“益友”牌香烟12条,金项链3条。吴某涉嫌经济犯罪被捕,吴某供述上述财物均是受贿所得,但查证属实的受贿物品仅有70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 受贿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本题有 3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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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dadadali 发表于 2017-1-19 10:57
他的受贿行为不是没有达到数额吗?
32 # citicwl 发表于 2015-5-21 16:57
确实供销科长可以是民营企业,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一定定受贿罪,因此认为A不选
31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4 10:00
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如果查明其中一部分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尚有一部分不能查明又达到“数额巨大”的,可考虑何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30 # fucunzhao 发表于 2014-2-24 09:52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9 # zaizai360 发表于 2014-2-19 10:16
供销科长啊!!现在还有这种国家工作人员吗????
28 # wang5401 发表于 2013-2-17 11:17
个体煤矿太多了。科长是农民工的也大有人在。责任主体是不是有问题啊!
27 # 285229692 发表于 2012-7-19 08: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同非法持有型犯罪基本相同,即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非法所得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罪犯,才认定为本罪的。
26 # 皮皮猴55 发表于 2012-7-17 16:25
yuzhouliu 2012年04月08日 10:25:16
行为人财产或支出超过其正常收入的差额部分必须达到30万元以上,最高检犯罪数额规定
25 # jiadao 发表于 2012-7-7 22:59
贪污、主动,受贿,被动
24 # 白菜咻 发表于 2012-5-9 10:47
《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同非法持有型犯罪基本相同,即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非法所得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罪犯,才认定为本罪的。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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