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
我保半年,半年内没出事就万事大吉,之后再出事也没我事了,时间不延长.债权人再告我法院不是判"驳回诉讼请求"而是"驳回起诉请求"------债权人消失的不是胜诉权,而是跟保证人的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连起诉权都没了!
我保半年,半年内出事了,那就摊上大事了.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追究我的责任,就可以一次次的让我履行保证责任,用诉讼时效中断玩到地老天荒.除非债权人不理我,保证期间不理我或者诉讼时效期间不理我or债务人都行.
大家注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
我保半年,半年内没出事就万事大吉,之后再出事也没我事了,时间不延长.债权人再告我法院不是判"驳回诉讼请求"而是"驳回起诉请求"------债权人消失的不是胜诉权,而是跟保证人的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连起诉权都没了!
我保半年,半年内出事了,那就摊上大事了.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追究我的责任,就可以一次次的让我履行保证责任,用诉讼时效中断玩到地老天荒.除非债权人不理我,保证期间不理我或者诉讼时效期间不理我or债务人都行.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永久性消灭,而非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永久性消灭,而非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
除斥期间:1.适用对象是形成权(而保证期间适用于请求权)。2.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即存在着中断问题(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1.是胜诉权消灭期间,其届满后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有债务而无责任)。2.诉讼时效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3.可中断中止延长。
按照法理保证期间不属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了“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据权威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
另外要注意一点,担保法第25条第2款后段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担保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如果只按照司法解释,本题答案很清楚,不过有人说这一个问题是《担保法》中最难的地方,可能连立法者自己都没太搞清楚。担保法和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地方还有很多,希望不断完善吧。
受教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