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522 题目内容及评论
8522#
曼珍与世钧是夫妻,两人共有一辆白色宝来汽车。2002年2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世钧离家。2月25日曼珍未与世钧协商,以10万元价格把车卖给王明,并于当天到登记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车。后曼珍觉得卖10万元价格低,遂于2月28日又将车以1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孙伟。当天,孙伟将11万元车款全部付给曼珍。曼珍将车交给孙伟,未办理登记手续。次日,此事被世钧发现。据此,世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02年2月14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口角后,曼珍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共有的轿车卖给王明,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又转卖给孙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轿车给予确权。曼珍答辩并反诉称:该车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王明答辩称:曼珍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曼珍与世钧之间的矛盾。孙伟称:我买车出于自愿、善意,无过错,如买卖不成曼珍应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现结合案情,回答曼珍是否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
  • 曼珍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 曼珍无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 曼珍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因为共有财产中也有其一部分
  • 曼珍无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因为轿车不属于其所有
  
本题有 2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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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2-22 17:03
共有即所有吗? B和D伤不起、
20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13 10:35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9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20 19:5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关系不能请求分割。
18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8-12 10:5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关系不能请求分割。

D项说的原因不对,应该是基于共同共有的关系,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自己份额的原因吧。而不是因为是共有人自己所有。
17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5-25 21:45
按照民法原理,共同共有是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而形成的财产所有关系,在共同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各共有人不得要求析分共有财产,也没有明确相应的份额。
1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12 14:5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关系不能请求分割。
15 # wzy20131207 发表于 2014-1-31 10:09
此为共同共有,其中一方请求分割共有物起码要有以下两种理由才可以。一,共同共有关系基础消灭;二,有重大事由急需分割的。
14 # liolyer 发表于 2013-6-22 21:45
解析一塌糊涂。
根据物权法第99条,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之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二人为夫妻关系,且婚姻关系存续,因此,这种共有关系不能请求分割。
13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2-22 09:49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而形成的财产所有关系,在共同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各共有人不得要求析分共有财产,也没有明确相应的份额
12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3 19:46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而形成的财产所有关系,在共同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各共有人不得要求析分共有财产,也没有明确相应的份额(共同共有处分财产要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行)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一方母亲生重病,另一方不愿把钱拿出来,这时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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