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 民法 » #8639 题目内容及评论
8639#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 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6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请回答: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A地
  • B地
  • C地
  • D地
  
本题有 3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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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Carlo799 发表于 2016-1-3 11:49
空谷幽兰1 2015-10-11 07:48
个人认为:乙于6月7日到甲处取电脑时,乙因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明确表示了...
有道理
34 # david138 发表于 2015-10-13 10:09
答案正确,解析错误。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 对提货地点和时间做了规定,是反要约,不是承诺。乙回复同意才是承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说甲的经常居住地C才是合同成立的地方。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后面双方达成一致,对合同内容里的价格条款做了变更。如果是解除旧合同,订立新合同,那么本题无答案,因为不知道题目没交代他们会面的地点。
33 # 空谷幽兰1 发表于 2015-10-11 07:48
个人认为:乙于6月7日到甲处取电脑时,乙因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明确表示了拒绝接受,甲未表示反对。此时,甲乙之间可视为协议解除了买卖合同。之后二人再行商定价格,完成交付的行为则是一个新的买卖合同。所以新买卖合同的成立地为C地。
32 # gxdxb 发表于 2015-9-7 10:40
做错了,不是因为不知道这个知识,是想多了,误以为a 地是交易地。题干也不太清楚
31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24 01:13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但是,由于甲隐瞒了电脑的实际情况,使乙引起重大误解而达成了此合同,属于可撤消的合同.在乙发现后,二人重新订立合同.因此,合同签订地点(甲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30 # 碉堡高地 发表于 2014-12-13 22:00
个人认为:乙于6月7日到甲处取电脑时,乙因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明确表示了拒绝接受,甲未表示反对。此时,甲乙之间可视为协议解除了买卖合同。之后二人再行商定价格,完成交付的行为则是一个新的买卖合同。所以新买卖合同的成立地为C地。
29 # GZM330 发表于 2014-11-8 19:08
这里面有2个合同啊 6月2日 甲回复“可以” 合同即订立 后来交易时 相当于取消了原合同 又重新订立了合同啊
28 # 超萌系大叔 发表于 2014-5-21 01:14
感觉这题明显有问题。
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应该是收件人营业地,即D处订立
此时关键在于,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违约后,合同并不能自行解除。而从题目看,双方并未合意解除合同,也不可能撤销(需要仲裁或判决),所以原合同处于有效状态。为继续履行,双方合意变更了合同内容兵履行。此时履行的是原合同,并未有新合同产生。所以签订地是D
27 # youli4 发表于 2014-1-7 02:20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6 # mars8241 发表于 2013-5-27 22:26
weigenqiang 2012年11月05日 12:42:14
不是合同撤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也不是合同解除(
(1)不可抗力:因不...
这只是法定解除,还可以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不满足法定解除事由但是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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