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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北京乙公司租甲公司的公寓,租期为5年,后乙公司将其改建为农贸市场,转租给30多家小业主,并约定租期4年,2000年11月,甲公司为清偿债务,申请法院拍卖出租给乙公司的物业,后由丙公司买得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要赶走30多家小业主,将市场改为饭店。请回答:假定乙公司向小业主提供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规定一些免除自己责任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下列条款哪些如果被规定进该公司则构成当然无效?
  • 出租物转让给他人,乙公司不负担小业主的损失
  • 出租物倒塌使小业主负伤,乙公司不负责任
  • 小业主不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承租房屋,使房屋受到损失,乙公司对此不负担赔偿责任
  • 出租物出现危险需要修缮,乙公司不负担修缮所发生的费用
  
本题有 7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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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6-29 16:19
Nichole11 <span title="2017-6-29 16:18">2&nbsp;秒前</span>
C感觉是不对啊,想不通
我的意思是C这个条款应该有效啊,怎么答案也选了。
69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6-29 16:18
C感觉是不对啊,想不通
68 # bjakv 发表于 2016-5-13 20:40
空谷幽兰1 2015-10-15 17:37
赞一个 好题
需要的法条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67 # law、holy 发表于 2016-5-1 08:45
A转让给他们无影响的,租赁还是有效,为何错??
66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8 10:45
对A选项理解不透,我以为是,小业主自己转让的,乙不承担损失。
65 # 会跳舞的牙 发表于 2016-3-2 16:15
A 出租物转让给他人,乙公司不负担小业主损失。 意思是出租方把小业主赶走。。。。。不赔,如果是不定期合同,当然没问题,但是题目中明确了“租期4年” 所以乙公司没有任意解除权,而受合同的制约不能随意解除,乙在格式合同中给自己赋予了一个任意解除权,当然是无效的。
B 出租物倒塌使小业主负伤,乙公司不负责任 侵权责任法定 不是可以约定的 无效
C 小业主把房屋搞坏,乙不负责 根据合同相对性 乙要对甲负责 不可能搞了一个格式合同 就把甲给套里面了 让甲直接追小业主,可能吗。
D修房子的钱(不是装修是维修) 租的房子本身危险了 当然要房主修 根据合同相对性 小业主当然可以找乙要钱修房子,乙再去找甲,那是甲和乙的问题,和小业主没有关系,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4 # 2012春儿 发表于 2016-1-13 14:01
A 出租物转让给他人,乙公司不负担小业主损失。 意思是出租方把小业主赶走。。。。。不赔,如果是不定期合同,当然没问题,但是题目中明确了“租期4年” 所以乙公司没有任意解除权,而受合同的制约不能随意解除,乙在格式合同中给自己赋予了一个任意解除权,当然是无效的。
B 出租物倒塌使小业主负伤,乙公司不负责任 侵权责任法定 不是可以约定的 无效
C 小业主把房屋搞坏,乙不负责 根据合同相对性 乙要对甲负责 不可能搞了一个格式合同 就把甲给套里面了 让甲直接追小业主,可能吗。
D修房子的钱(不是装修是维修) 租的房子本身危险了 当然要房主修 根据合同相对性 小业主当然可以找乙要钱修房子,乙再去找甲,那是甲和乙的问题,和小业主没有关系,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3 # mmlk1722 发表于 2016-1-4 21:06
A.出租物转让给他人,乙公司不负担小业主的损失-----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B.出租物倒塌使小业主负伤,乙公司不负责任------免除造成人身损害的格式条款无效
C.小业主不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承租房屋,使房屋受到损失,乙公司对此不负担赔偿责任
-----合理的格式条款有效(这里没有说是对甲不负担赔偿责任,而是说与小业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所以不能用合同相对性解题;如果出题人想考查的是合同相性,那只能说明它吃错了药,没把题目交待清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D.出租物出现危险需要修缮,乙公司不负担修缮所发生的费用----不合理的的格式条款无效(或者说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2 # 空谷幽兰1 发表于 2015-10-1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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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法条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A 出租物转让给他人,乙公司不负担小业主损失。 意思是出租方把小业主赶走。。。。。不赔,如果是不定期合同,当然没问题,但是题目中明确了“租期4年” 所以乙公司没有任意解除权,而受合同的制约不能随意解除,乙在格式合同中给自己赋予了一个任意解除权,当然是无效的。
B 出租物倒塌使小业主负伤,乙公司不负责任 侵权责任法定 不是可以约定的 无效
C 小业主把房屋搞坏,乙不负责 根据合同相对性 乙要对甲负责 不可能搞了一个格式合同 就把甲给套里面了 让甲直接追小业主,可能吗。
D修房子的钱(不是装修是维修) 租的房子本身危险了 当然要房主修 根据合同相对性 小业主当然可以找乙要钱修房子,乙再去找甲,那是假和乙的问题,和小业主没有关系,无效。
61 # david138 发表于 2015-10-15 15:01
主要争议是C,小业主不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承租房屋,使房屋受到损失,乙公司对此不负担赔偿责任。貌似合理的条款,问题是合同约定合理合法不,预先免责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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