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
- 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即使没有提供样品,也尚未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 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 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
此题不宜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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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事实和法条都清楚了,但对C存疑。
若乙为二道贩子呢,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样品。虽然商业行为通常不会那样,但毕竟也很难断定是侵权商品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需要现实的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行为,若乙公司既未生产、销售“金猫牌”蚊香,且未制造、销售该商标标识,就没有构成侵权。
看来商标侵权仅仅有贼心还不是,必须有行动,生产,至少提供样品。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但专利产品有了贼心的许诺销售也会构成侵权。看来,知识产权中对专利的保护力度要大于对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