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九章 著作权 » 民法 » #9071 题目内容及评论
9071#
某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甲,集十几年教学、科研成果,写成一部60余万字的《中国哲学思想史》书稿。甲将自己的书稿送呈著名专家乙教授审改,并诚心邀请己教授与自己一起在作品上署名。乙对甲的书稿进行了较大修改,但拒绝因此而署名。甲反复请求,态度至诚,乙力辞不成使同意在甲之后署名,但声明不将名字列在甲前,不要分文稿酬。甲将定稿后的书稿送交出版社,该社审读后,认为该书稿很有出版价值,便与甲签订了出版合同,甲特申明该书出版时,作者署名顺序为先甲后乙。出版社编辑丙在审完书稿后,认为将乙的名字署在前面会使该书产生更大的影响,于是在未征得甲、乙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了原来的著名顺序。半年后,该出版发行。甲、乙拿到样书后发现,作者署名顺序为先乙后甲,两人均对出版社不打招呼,擅自变更作者署名顺序感到十分气愤,遂找出版社协商,但出版社认为谁先谁后都一样,因而拒绝更改。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关于本案作品的作者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 甲是该作品惟一合法的作者
  • 乙只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不能认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 甲、乙二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
  • 编辑丙也是该作品合法的作者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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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3 13:51
乙对作品作了较大修改,可视为作者。
17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1-15 22:53
lxh6446 2012-12-7 15:42
他俩都没有合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乙最后同意了在该书上署名,也就是两人之间有约定,可以认定为两人是合作作者……
16 # bianhe 发表于 2014-3-6 15:40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所以答案c正确
15 # 梁嘉嘉 发表于 2013-5-29 10:47
lxh6446 2012年12月07日 15:42:39
他俩都没有合作的意思表示。。。
14 # lxh6446 发表于 2012-12-7 15:42
他俩都没有合作的意思表示。。。
13 # 709920879 发表于 2012-6-26 16:15
错题
12 # manikang 发表于 2012-6-21 18:10
作品上署名了,他就是作者(这是一个可以推翻的推定,也许是写错了或者其他原因)
11 # ancy66 发表于 2012-6-14 21:45
明显乙就没有合意的意思
10 # 人间正道 发表于 2012-3-23 10:41
事实合作 答案正确
9 # ghys 发表于 2012-3-7 17:12
为什是合作作品?两人都没合作的合意已经共同协定写作风格一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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