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章 专利权 » 民法 » #9115 题目内容及评论
9115#
甲曾任M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98年10月退休。2000年5月甲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2002年2月甲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甲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M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甲专利权的请求。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本案中,甲与铜矿之间是否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为什么?
  • 二者间不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因为二者从未订立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二者间已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因该专利技术已在甲同意下为铜矿实施
  • 二者间已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只是未订立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二者间不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因为甲同意铜矿使用其技术时,该专利尚未被批准
  
本题有 3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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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10 20:38
只能说,AD都应该选
29 # 胖胖的猫头鹰 发表于 2016-2-3 08:45
关于D选项,专利生效期是从专利申请日期开始计算,专利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有效期10年。
28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1-20 19:20
AD应该都是正确的……
27 # mmlk1722 发表于 2016-1-8 20:59
技术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都是从公告之日起生效,D项甲在12月9日前处分专利权时,显然没有取得专利权!
26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4-23 16:10
申请后被批准,专利权从申请日期计算[quote]sker7815 2014年03月30日 16:30:28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都是从公告之日起生效,D项甲在12月9日前处分专利权时,显然没...quote]sker7815 2014年03月30日 16:19:00
关于D,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quote][/quote]
2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30 16:47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但如果这么看的话,专利权的获得虽是在公告之日,但计算专权却是从申请日起计算,本体既2月份甲已经拥有专利权,故D是错误的,先记下!!
[quote]sker7815 2014年03月30日 16:30:28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都是从公告之日起生效,D项甲在12月9日前处分专利权时,显然没...quote]sker7815 2014年03月30日 16:19:00
关于D,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quote][/quote]
2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30 16:30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都是从公告之日起生效,D项甲在12月9日前处分专利权时,显然没有取得专利权!
sker7815 2014年03月30日 16:19:00
关于D,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
2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30 16:19
关于D,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
22 # 徒步郊游 发表于 2014-1-19 13:23
技术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1 # blues01 发表于 2013-6-19 16:28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无论其以何种方式获得实施许可,都必须承担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法定义务。

  一、所谓许可,一般是指一种可撤销的、允许某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承诺。许可一般应由权利人给予(约定许可),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许可),这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依照本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带有垄断性的私权,为协调其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冲突,本法还规定了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指定(推广实施)许可。

  二、依照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无论其实施许可来自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还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的强制许可或国务院批准的指定(推广实施)许可,都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这次修改时删除了“书面”二字,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使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更加灵活。这主要是考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实践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都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三、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是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法定许可)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是在不同的许可方式下,该使用费的金额确定方式不同。在约定许可的情形下,由双方约定金额;在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约定不成则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裁决;在指定许可的情况下,由国家规定。当然,专利权人也有权放弃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由于支付使用费是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所以专利权人放弃权利应当是明示的才能有效。

  四、无论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其都没有超越合同的权利,都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这一规定目的在于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使合同约定以外的专利权的其他权利依然保留在专利权人手中。被许可人只能依据实施许可合同取得专利的实施权,不得行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任何权利。同时,该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被许可人“亲自实施”的义务。专利实施许可一般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部分许可和交叉许可等不同类别,每一类别的许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都不尽相同。选择何种许可形式,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则完全由许可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被许可人超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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