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属于强制措施
民诉的题目怎么混进了民法里?
a.“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说明对单位作为诉讼参与人时可以进“罚款” 说明b也是对的
B."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对"主要负责人"可以进行“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义务的”(非金钱)------“支付迟延履行金”
A对
针对的是金钱义务的给付。所以A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侵犯隐私权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可以对报社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估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属于执行措施——保证执行效果,相当于执行完毕。
属于强制措施——对义务人不执行的课以执行义务之外的惩罚,以保障执行的进行,但并非等同执行
AD---属于执行措施
BC---属于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