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 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 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 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 《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 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 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 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 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 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 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 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 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 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 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 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 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 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 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 秩序将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引入社会生活,以确保社会生活动连续性和人的主体地位的持久性
-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为其他法律价值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
- 法律总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 离开了法律,秩序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