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只要承诺到达,合同一定成立
-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需要签订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自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
- 当事人约定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一方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认定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 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
- 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
- 优先清偿第三笔
- 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
- 甲在试用期间,向卖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此时,应推定甲同意购买,即使甲与卖方有特别约定也无效
- 乙在试用期间,将试用物卖给了第三人,此时,应推定乙同意购买,并且乙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 丙在试用期间,将试用物出租给第三人,此时,应推定丙同意购买,并且丙的出租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 丁在试用期间,在试用物上设立了质权,并将试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此时,质权人可善意取得质权
- 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如果甲要出卖房屋,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房屋即将出售,此时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由于甲没有通知乙使得乙丧失此权利,则乙可以主张甲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如果在租赁期间,张三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姑姑,李四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甲欲出卖房屋,在8月10日通知了承租人乙,直到8月27日,乙也没有表示要购买房屋,此时,视为乙放弃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甲出卖房屋没有通知承租人乙,而是直接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乙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丙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但是,在租赁期限内,乙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同时,乙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 由于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应当优先保护乙
- 乙应当优先获得保护,但与预告登记无关
- 在房屋过户登记前,依然属于甲所有,因此甲的债权人丙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
- 因为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丙不能申请执行该房屋
-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 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该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
- 周某因天气炎热,从商场购买一制冷空调,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
- 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应由某研究所承担
- 由于受害人存在故意,因此责任由甲自负
- 尽管甲存在故意,但是乙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乙不能完全免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 乙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 乙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全部承担
-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网络运营商承担按份责任
-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网络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 李某的损失不应当由网络运营商全部承担
- 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 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 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可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 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 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 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