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根据《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由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不包括机关法人
-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但法人作为出资人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
- 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有效,但对债权人来说不一定有效力
- 合伙人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约定自己退伙后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是有效的,因此,债权人不能再向退伙人主张债权
-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抵押,甲于是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乙银行。上述行为使得乙银行既拥有了债权,也拥有了物权,并且债权随着物权的消灭而消灭
- 甲将一辆汽车质押给乙,乙在使用过程中不慎将车弄坏,送至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之后,乙不支付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 甲、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送货,乙收货后一周内付款,可在甲将要履行的前一天获得确切消息称乙陷入严重资金困难,此时,甲可暂不履行,甲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
- 甲将一套房屋租给乙居住,后来乙未经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此时甲作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决定,甲行使的权利是形成权
- 殡仪馆应当返还甲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
- 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
- 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
- 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 甲、乙之间买卖图书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甲、乙之间买卖图书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 甲中奖5元,应视为甲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
- 本案中,不应认为甲回购图书的条件已经成就
- 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 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
- 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甲在主张乙、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
- 丁不可以撤销保证合同,因为作为保证合同相对人的银行对于胁迫的存在不知情
- 丁可以撤销保证合同,但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撤销权
- 如果丁的撤销权成立,则丁的撤销权自胁迫发生之日起1年不行使即为消灭
- 如果丁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合同后,对于银行的损失丁应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乙没有欺诈甲,故甲不能撤销对于乙的授权
- 相对于代理权的授予而言,实施了欺诈行为的丙是第三人,而且乙不知情,故甲不能撤销
- 甲可以撤销对于乙的授权
- 甲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且自知道欺诈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 乙应当对于甲的行为负履行合同之责,由于交易习惯,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若没有甲在乙水产批发市场任职的事实,甲是乙的亲戚,看乙生意很好,于是也用乙的名义从丙处进货,订立合同时,丙找乙核实,乙保持沉默,此时视为同意,乙应当对甲的行为负责
- 在B项的情形中,如果乙对甲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不知情,在甲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后,面对丙的催告,乙保持沉默,则乙不需要对甲的行为后果负责
- 在C项情形下,养殖场若不知情,在乙追认之前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 王某的债权人薄某作为某市市委书记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双规,此情形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中断
- 债务人王某在其债权人李某出示的借据上签字确认债权并请求李某延期,此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 债权人王某乘坐高铁去上海,由于列车相撞发生重大事故,成了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此种情形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 债权人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此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 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 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 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
-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