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 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受原告资格
- 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 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 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
- 涉及个人隐私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
- 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
-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合理性为例外
- 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原则
-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一审终审制度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
-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等
- 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客体不同,目的相同,都是解决纠纷。
- 行政诉讼中不得以调解结案,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审理、结案。
- 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可能发生冲突,原则上不同时进行,当事人也不得同时提起,体现为二者之间的排斥关系。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存在排斥关系,主要是附带关系。
- 一些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后如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提出复议而直接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亦可受理
- 对某些行政复议,由于属于终局裁定,因而不能再提出诉讼
- 行政行为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有时即排除了行政诉讼
- 移送关系
- 先后关系
- 排斥关系
- 附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