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该委托行政机关
- 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该委托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 委托行政机关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为共同被告
- 村委会
- 村干部
- 县政府
- 乡政府
- 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 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 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 应以H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 公安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县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西城区政府
- 西城区建委
- 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
- 共同原告
- 黑土地公司是第三人
- 黑土地公司为原告,赵经理为第三人
- 由黑土地公司和赵经理协商确定谁当原告
- 应予受理
- 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告知其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 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追加或变更被告
- 决定合并审理
- 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 起诉权
- 选择管辖权
- 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上诉权
- 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以谁为被告
- 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 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 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