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司法赔偿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
- 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亡的
- 对依照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羁押的
- 某检察院因举报人诬告而错误拘留某机关官员
- 某工作不久的警校毕业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手枪将罪犯打伤
- 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在怀孕的妇女实行逮捕
- 某服刑罪犯的案件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某公安机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 某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 某公民因替朋友承担罪责而被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
- 某甲年仅13周岁,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逮捕
- 酌情给予适当赔偿
-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标准给予严某一个月损失赔偿
- 不予赔偿
-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 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 可以代理甲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 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到刑事赔偿程序中
-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对故意伪造有罪证据的人错误拘留的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毒任
-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5月15日算至2003年1月
-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12月1日算至2003年1月
-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5月15日算至1998年12月1日
- 丁强应向首先拘留其的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 丁强应向起诉其有罪的检察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 丁强应向审判其并定罪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 丁强应将上述三机关共同列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 某甲无犯罪事实被错构的
- 某乙无犯罪事实被错误逮捕的
- 某区公安局民警王某在执行任务时,非法使用电棍将某丙击伤,某丙提出赔偿的
- 某了犯盗窃罪被公安机拘留经查某了未满14岁,因其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被释放的
- 决定不予赔偿
- 决定对赵某从1994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 决定对赵某从1996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 决定对赵某从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