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本体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立法者可以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也可以解决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冲突,但对于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冲突是无能为力的
- 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 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 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 《婚姻法》规定,我国鼓励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法律不经公布可以生效
- 法律部门之间的效力有高低之分
- 在法的溯及力上,各国普遍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 法律绝对没有溯及力
-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要求人民的行为符合法律,所以法的效力来源于社会
-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自身
- 法律体现了公平、正义,因而人们遵守法律,体现了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
- 法的效力的根据包括法律本身、道德、利益等诸多方面
-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 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 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 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 平等
- 自由
- 民主
- 安全
- 安全
- 平等
- 效率
- 自由
- 指引作用
- 评价作用
- 预测作用
- 教育作用
- 法不是规律
- 法的变化往往是落后于现实生活
- 无法做到处处实现个别正义
- 对社会事件缺乏及时应对和处理
-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 促进公共设施建设和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 确认、执行技术规范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