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
-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
-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
-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 甲银行获得全部4万元
- 甲银行获得3.5万元,乙厂5000元
- 甲银行获得3.75万元,乙厂2500元
- 由王某决定如何分配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甲银行优先获得清偿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效力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但乙、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未定
- 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 请求甲提前还款
- 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 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
- 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
- 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 应归于消灭
-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
- 质权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设立
- 质权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设立
-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质权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 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 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 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
- 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