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甲以名人字画向丙设定的质押;
- 丁以房屋设定的抵押;
- 丙的保证担保
- 戊的保证担保
- 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 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 有权使用奶牛
- 有权要求甲支付奶牛的饲养费
- 有权收取牛奶抵消债务
- 对保管不善造成奶牛死亡的,应当承担责任
- 国家机关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 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
- 有限责任公司
- 可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 可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收回纯碱
- 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存
- 无权对乙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 乙优先于丙受偿
- 丙优先于丁受偿
- 丁优先于乙受偿
- 丙优先于乙受偿
- 该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 该质押合同自该公司向银行交付专利证书时生效
- 质押合同生效后,该公司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项专利权
- 质押合同生效后,该公司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项专利权,但是应当经过银行同意
- 2个月
- 3个月
- 不少于2个月
- 不多于2个月
- 质物转让
- 质物灭失
- 质物部分转让
- 质物部分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