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和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 甲和丙的合同有效
- 甲和乙的合同、甲和丙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 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甲、乙之间债务尚未到期
- 乙最后得到这8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 甲、乙之间债务于乙向甲索要时到期
- 甲与乙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拒绝接收货物
- 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 张某可以向花店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王某作为利益第三人也有权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 花店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 对花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张某和王某是连带债权人?
- 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 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7月1日
- 7月2日
- 7月7日
- 7月10日
- 返还定金
- 双倍返还定金
- 支付违约金
- 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 可以担保
- 不能担保
- 如有足够经费可以担保
- 如建设银行同意可以担保
- 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 可不征得保证人同意,由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可不征得保证人同意,但需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收到通知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不能对受让人行使一般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