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发表小说所得的稿酬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转费
- 虽属婚前财产,但在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 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 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 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 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 是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母的权利
-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人民法院可终止探望权的行使
- 直接扶养子女一方,应履行协助义务
- 甲的生活费
- 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 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 精神损害赔偿
- 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 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 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 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 田某的转业费
- 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 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 田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 他们之间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
- 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
- 相互之间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对双方遗产享有继承权利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 取得子女的同意
- 对子女有适当安排
- 合理处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