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与社会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意志属性
- 规范形式
- 调整范围
- 社会目标
- 法律是可有可无的
- 法律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 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 法律与道德、习俗、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完全相同
- 国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 国家职能
- 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
- 国家的根本任务
- 是否适用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
- 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 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
- 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
-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
-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 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制的缺陷进行矫正
- 法律是万能的
- 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 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 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 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 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 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 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 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 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 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 《世界人权宣言》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公民权利何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宪章》
- 自由
- 平等
- 生存
-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