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与社会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社会是法的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 科技进步对于以良知、正义为裁判基础的司法活动影响不大
- 在发展水平上,法与道德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 法律只规范和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不过问人的内心活动;而宗教规范既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又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 法律制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指导
- 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比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更加宽泛
-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一样都关注于人的权利与义务
-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表现方式有所不同
- 社会是法的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 科技进步对于以良知、正义为裁判基础的司法活动影响不大
- 在发展水平上,法与道德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 法律只规范和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不过问人的内心活动;而宗教规范既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又规范人的内心活动
- 法只能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但道德在法律和国家形成之前便已经出现,在法律和国家消亡以后,仍然会存在
- 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
- 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认为实在法不是法
-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 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 恶法亦法
- 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 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 人权与法律权利在内容上是一致的。
- 人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
- 人权的主体要比公民权大,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意义
-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 法律确认、保护人权
- 人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体现为国际法的保护
- 人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 法与国家都是基于同样的原因产生的
- 法与国家有共同的阶级属性
- 法与国家有相同的发展规律
- 法与国家都是社会的上层建筑
-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起着指导作用
-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起着指导作用
-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互为目的和手段
-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起着制约作用
- 修改或废除已不适应的规定,制定出新的规定
- 适当发布指引改革的暂时性、原则性的规定
- 加强法律的类推适用
- 加强法律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