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 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企业所在地
- 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 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
- 合同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
- 作为HB公司出资的专有技术,其作价仅有双方确认,没有经过第三者评定
- 作为HB公司出资的总值18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万美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较低,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
- 合同规定,作为HB公司出资的70万美元的现金,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40万美元,其余部分于第一次缴付后的4个月内缴清
- 自由兑换的外币
- 机器设备
-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 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 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企业所在地
- 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 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
- “清算委员会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般应在公司董事中选任”
- “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 “清算委员会在任期间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 合营期限届满
- 合营各方协商同意解散
- 合营企业因严重环境污染被撤销
- 合营企业解散
-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
-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 合营企业解散
-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以申请再投资部分的减税、免税
-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必须向中国所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 合营企业购买原料,可以在中国市场购买,也可以向外国市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