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当事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代理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骗取钱财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的
- 精神病患者及10周岁以下的儿童
- 年满10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儿童
- 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公民
- 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 王某应以三个儿子为被告
- 王某应以四个子女为共同被告
- 王某应以次子和三子为被告
-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长子和小女为共同被告
- 该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 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有权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 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该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 该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公司被登记机关注销后的清算主体
- 失踪人的近亲属
- 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 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 王繁学
- 王繁梅
- 李玉芬
- 李玉玲
- 本案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丙村在诉讼中是共同原告
- 甲、乙两村同造纸厂达成的协议有效,但丙村可以拒绝接受,坚持自己的赔偿要求
- 甲、乙两村同造纸厂达成的协议无效,因为丙村不在场,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
- 法院应在甲、乙、丙三村共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 某乙之父为原告
- 某乙为原告
- 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 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 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 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 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 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 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