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湖北某考生诉北京某外交学院招生行为不合理纠纷案
- 一菜农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纠纷案
- 陈某故意致人重伤案的附带民事赔偿案
- 小王老师诉学校评职称不合理案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原告申请免交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原告拒交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撤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为撤诉
-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
-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 法院依法受理
-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王飞没道理
- 上诉
- 申诉
- 申请再审
- 另行起诉
- 驳回起诉
- 适用拘传
- 按撤诉处理
- 缺席判决
- 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告之甲、乙另行提起诉讼
- 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甲、乙的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 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追加丙、丁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对丙、丁的起诉不予受理,并追加丙、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A 贾某以其夫曾某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B 在李某故意伤害案审结后,被害人王某向法院另行提起的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
- C 李某于2002年10月1日借给王某10万元,10月20日李某被公司派驻国外后便和王某失去了联系,李某在2004年11月1日回国后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还钱,王某不肯,李某遂起诉到法院
- D 甲起诉要求解除与乙的养父养子关系,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维持收养关系;2004年7月甲又依据原来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 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 裁定不予受理
- 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不予受理,通知其先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后再公告要求离婚的诉讼文书,宣告死亡的,自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无效
- 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
- 受理,按缺席判决
- 受理,但在受理后,让其先改变诉讼请求为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后再公告要求离婚的诉讼文书,宣告死亡的,自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无效
- 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 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 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 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