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发票人
- 失票上载明的金额
- 丧失票据前的最后票据持有人以及背书人
- 申请的理由、事实,以及付款人、受款人、银行账号和票据被盗、丢失的经过
- 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
- 持有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申请人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款项
- 裁定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让甲与该公司协商解决
- 让甲到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 告知甲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
- 该汇票的持有人应为白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会计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
-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
- 管辖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 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应依申请人申请作出
- 决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继续公示催告程序
- 法院指定审判员田某独任审理
-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停止支付
- 法院于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 法院决定公示催告期间从8月16日至10月15日
- A区法院
- B区法院
- C区法院
- D区法院
-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 申报权利的期间
-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 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 甲应当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本案公示催告的期间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因此期间违法
- 本案中甲应在催告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 本案中法院不待当事人申请,自行作出除权判决的做法是错误的
- 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只能是汇票、本票、支票
- 对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只能是因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九十日
-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