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仲裁协议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向仲裁庭提出异议
- 如果甲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作出仲裁条款无效的决定,而乙请求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有效,应当以法院的裁定为准
- 甲只能请求仲裁委员会就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决定
- 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直接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向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争议
- 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
- 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 该仲裁委员会
- 甲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 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 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 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 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 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 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承审理
-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 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 继续审理
- 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
- 如甲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没有异议,则裁定驳回起诉
- 将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移交有关仲裁委员会审理。
- 因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随之无效,法院应依法受理
- 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法院应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仲裁协议无效的,依法受理
- 如果甲公司向法院提出双方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法院则应不予受理,将案件移送仲裁委员会
- 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乙市或者丁市法院起诉
- 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