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考冲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只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 只针对原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或者不支持的判决
- 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联营合同实际上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无效
- 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重新作出判决
- 二审法院应该裁定不接受上诉,告诉当事人直接找相关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
- 二审法院应以判决错误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 既然二审法院已经审理,则应继续审理
- 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 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 人民法院宣判丙不应当旁听
- 7月2日宣判后,人民法院应当当庭给当事人判决书
- 如果6月27日开庭时宣判的,人民法院最迟应当在6月30日之前送达判决书
- 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了
- 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来讲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
- 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是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还是可以提出,法院不能绝对采信该协议
- 供货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说明其为虚假也只有在上诉的时候才能提出
- 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权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
- 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与案件也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丙公司可以通过提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即使调解书内容与丙公司无关,也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 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调解书内容要求丙公司承担义务的情况,才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 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
-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 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都有处分权
- 有限合伙人蒋某将自己苦心研究取得的专利技术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
- 有限合伙人刘某将自己的一处住宅作为出资,用作企业的办公场所
- 有限合伙人熊某把自己拥有的一套进口先进设备折价50万元作为出资
- 有限合伙人丁某是高级技术工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 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
- 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
- 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
- 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
- 债权人丙企业,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在和解协议的表决时投了反对票
- 债权人丁企业,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第20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 债权人戊企业,对甲企业享有附生效条件之债权,在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时,管理人将戊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仍未成就,于是管理人将其分配给了其他债权人
- 债权人己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宣告甲破产后,未及时受领其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对此份额进行了提存,己企业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才领取
- 甲
- 乙
- 丁
- 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