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张某的出质无效,因为未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 张某的出质有效,因为张某是真正的权利人
- 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张某退伙处理此事
- 李某不能依据质押成为合伙人
-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宏大公司有权派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执行合伙事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宏大公司有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宏大公司如转为普通合伙人,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宏大公司如退伙,该合伙企业应解散
- 丁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戊可以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合伙人,由其监护人丁代行权利
- 丁如果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 戊由于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人
- 修改合伙协议
- 增加或减少出资
- 出售合伙企业的房产
-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王某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张某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张某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 只要王某还保留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 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 企业发生亏损的,张某不承担亏损
- 张某当然退伙
- 王某、刘某一致同意,可以将张某除名
-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在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后可以退伙
-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1/2的财产份额
- 取得原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刘某关于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刘某应当如实向合伙人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 刘某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 获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赵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
- 获得其他任意两名合伙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