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承担全部亏损
- 甲、乙分担亏损
- 甲、乙、丁分担亏损
- 甲、乙、丙、丁分担亏损
-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无效,应恢复原状
- 合伙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 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如人民法院宣告合伙企业破产,经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清算费用、税款、工资、企业债务
- 企业债务、税款、清算费用、工资
- 工资、清算费用、税款、企业债务
- 清算费用、工资、税款、企业债务
- 张某和王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注销了甲企业,对甲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乙企业在甲企业解散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张某和王某对该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如甲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尚有财产分配给张某和王某,则张某和王某在分得的财产范围内对乙企业承担责任
- 张某和王某对甲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 王某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 王某以1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王某以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王某不承担责任
- 甲公司的名称及出资数额是法定登记事项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甲公司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甲公司可以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甲公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经张某和陈某同意
- 丙退伙后,对于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丙退伙时如果分得了合伙企业财产,应当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
- 丙退伙后,对于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 丙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 张某和李某作出书面除名决定之日起,王某退伙
- 2006年9月1日,王某退伙
- 张某和李某发出书面除名通知之日起,王某退伙
- 王某接到书面除名通知之日起,王某退伙
- 由于该债务是刘某人伙以前产生,所以对新合伙人没有约束力,刘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 新合伙人刘某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新合伙人刘某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 新合伙人刘某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从而对入伙前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